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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将来临 2018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钱江晚报 发布时间:2019-03-16 13:07:11

  四、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婚礼当天的迎宾版上,婚庆公司拼错新郎名字

  2018年5月,李某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婚礼服务合同》,约定由广告公司提供婚礼庆典服务,合同金额共计5.2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4万元服务费用。2018年11月婚礼当天,李某发现广告公司制作的迎宾主背景KT板和抽奖券上新郎姓名LOGO拼写错误,婚礼现场使用的物料和装饰效果与合同约定不符。广告公司当天对KT板上的LOGO进行了修改。婚礼结束后,李某未支付尾款,广告公司拒绝交付婚礼照片及摄像光盘。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告公司依约交付婚礼照片、摄像光盘。广告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李某支付合同尾款1.2万元。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婚礼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广告公司依约对婚礼现场进行了策划与录像,但因在婚庆服务中存在将新郎名字拼写错误、婚礼现场使用的物料和装饰效果与合同约定不符等情况,存在瑕疵,因此可以减少价款,法院酌情认定婚庆服务费用为4万元。因李某已支付了4万元费用,故法院判决李某毋需再支付尾款,同时判决广告公司将婚礼照片、摄像光盘交付给李某。

  五、安全保障义务典型案例

  住宾馆下楼时摔成骨折,责任在谁

  2018年6月,原告朱某在被告杭州某旅馆住宿期间,在下楼梯时不慎滑倒。经鉴定,原告因意外事故致左内、外踝骨折,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原告共支出医疗费7万余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6万余元。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结合原告提交的录像视频可以看出,多名进入旅馆的客人有抖落雨伞上雨水的动作,但作为经营者未在楼梯等地点采取措施防范危险发生,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予以提醒,主观上存在过错,与原告受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60%的过错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雨天地面湿滑的情形下,仍穿着人字拖快速下楼梯,对自身安全亦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摔倒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过错责任。法院判决由被告赔付原告损失共计14万余元。

  六、网络购物纠纷典型案例

  网上花76元买的毛衣不含棉,他要求赔500元

  2018年1月,原告孙某在被告杭州某贸易公司开设的天猫旗舰店购买了男士毛衣一件,价值76元。根据网页商品介绍,该毛衣的材质成分为棉70%,聚酯纤维30%。后原告收到被告寄送的毛衣时发现毛衣所附合格证显示的材料成分为腈纶95%,纤维5%。此后,原告将毛衣退还给被告,并以被告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76元,并赔偿原告损失500元。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产品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被告所出售的商品材料成分与其在商品网页中所标示的材料成分完全不符,其在销售商品时作出了虚假描述,已构成欺诈,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货款76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元。法院最终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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